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确保塑胶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师生身体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市区各方职责
强化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塑胶场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等)各方职责,建立市级统筹协调、区县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共同落实的责任制度。本市学校塑胶场地建设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采取属地化管理,由市、区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市教委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塑胶场地建设工作,建立信息数据库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要负责指导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纳入工程报建范围涉及学校塑胶场地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学校室内塑胶场地建设工程空气质量检测提供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主要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完善《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有害物质限量》等团体标准,开展塑胶场地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塑胶场地面层原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报送塑胶场地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开展在校学生日常健康监测和缺勤缺课情况的每日网络直报等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置发现的异常情况。
二、科学谋划,健全手续
1.科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各区县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塑胶场地实际情况,结合教育教学安排、前期工作程序、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塑胶场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内容、投资金额、施工周期、应急预案等要素。
2.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应遵循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履行项目报批、报建、招投标、合同信息报送、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应程序。依法需强制工程监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3.规范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工作
依法规范塑胶场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合同文件中体现“三个明确”,即明确面层原材料(包括粘结剂、高分子颗粒、颜料、助剂、填料等)性能、质量、安全等技术指标;明确面层原材料和成品检测标准和内容(见附表);明确竣工验收未达到标准的违约责任,并将上述相关内容纳入合同的条款。
附表 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面层原材料和成品检测指标
面层成品 物理机械性能指标 | 面层原材料和成品 化学性能指标 | 室内空气指标 | |
室内塑胶场地 | 《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 14833)/《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11部分: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T 19851.11) | 《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有害物质限量》(T/310101002-C003)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
室外塑胶场地 | — |
注:如塑胶场地为专业比赛等有特殊需求的场地,除化学性能指标应符合《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有害物质限量》(T/310101002-C003)外,物理性能指标、面层材料耐久性能指标等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项目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主动公开信息
建设单位应在塑胶场地建设过程中做到“两个公开”,将相关信息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告知,即在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前,将建设内容、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清单、施工周期等主要信息主动公开;在塑胶场地面层成品通过检测后,将相关检测合格报告主动公开。
三、精心组织,加强管理
1.加强资料复核和原材料检测
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合格证明、供货凭证等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对面层原材料实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符合本市《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有害物质限量》(T/310101002-C003)有关要求后,方可进场施工。
2.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规程,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塑胶场地建设项目符合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塑胶场地面层施工所用原材料应与施工承包合同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添加原材料清单以外的其他材料。
四、强化监管,规范验收
1.开展面层成品检测
塑胶场地面层铺设完工并满足检测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挖取塑胶场地面层成品样品封存,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相应检测标准检测合格,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2.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塑胶场地面层完工且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塑胶场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塑胶场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并及时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市教委。
五、依法追偿相应责任
对管理工作不力、渎职造成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诚信使用假冒、劣质原材料的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等,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将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强社会参与
建设单位可邀请校级家委会等组织代表,监督塑胶场地面层铺设、取样、验收等过程。
七、参照执行
本市使用非政府财政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塑胶场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应检测验收标准。
八、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塑胶场地监督检查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开展重点检查。各区县教育局应建立“学校塑胶场地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抄告市教委及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学校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当进行相应限制。
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各区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区县实际,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实施办法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